各位员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办理纳税申报,未按照规定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此提醒大家,如果2016年全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员工,均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进行申报。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申报范围
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无论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是在校内和校外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所得。
全部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其中包含补发工资),劳务报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11项(详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免税收入包含: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3、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集团员工的年所得=学校发放部分+集团发放部分+其他收入等-免税收入
二、申报方式
今年的纳税申报由原来的网上申报改为现场申报,申报可采用三种方式:
(一)自行申报
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详见附件),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份,一份报税务机关,一份纳税人留存。申报表需本人签名,报送申报表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75号,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窗口”;
咨询电话:82280714 82280715 82280716 82280717;
自行纳税申报也可拨打“12366”税收服务热线咨询。
(二)学校财务处代办
如需学校财务处代办,需将以下材料于2017年3月15日前交至财务处一楼服务大厅5号窗口,逾期不予办理。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53119316@qq.com邮箱,邮件的附件名请写清本人姓名,以便于核对;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如填报的收入、税额与税务机关系统里数据不一致,税务机关不予录入,需本人确认核对,更正后才能录入税务系统。财务处会根据税务机关退回的名单通知相关人员,由本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
如有不清楚事项可向学校财务处咨询,联系人:周衍,电话:82589739。
(三)集团财务资产办代办
为方便大家申报,各位员工也可将申报材料交到集团财务资产办,由财务资产办统一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需财务资产办代办的,请于2017年3月13日8:30前将以下材料交至财务资产办。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2、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三、全年工资、薪金所得的查询
1、学校发放部分的查询
可以登录校园网http://202.120.240.200/WFManager/login.jsp进入学校财务处高级财务管理平台进行查询,咨询电话82519554。
由于2016年12月补发的工资与2017年1月工资合并发放,无法在系统中查询补发工资的扣税情况,因此学校将这部分信息发到了各单位,大家可到集团财务资产办查询。
2、集团发放部分的查询
集团发放部分=全年岗贴+绩效工资+4800(集团自行承担400元/人/月)+维修人员工资+加班补助等
集团发放部分的数据可到财务资产办查询。
3、为便于大家填报、保证数据的准确,各部门可在3月6日8:30前将需要办理纳税申报的员工名单报到财务资产办,财务资产办统一到学校财务处查询相关的申报数据,并在3月10日前将查询的数据通知到各位员工。各位员工根据财务资产办查询的数据、个人的其他收入及免税收入情况填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四、任职(受雇)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信用代码)填写230198424006211。
如有不清楚事项可咨询财务资产办,联系人周海艳 ,电话82519179。
附件: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年收入12万个税申报演示
附件下载
财务资产办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