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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时间:2024-10-14作者:文章来源:后勤集团浏览:95

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廉政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常态化,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过程始终,筑牢干部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党内监督专责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对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旨在压紧压实管党治校主体责任,引导干部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底线意识,坚守初心使命、忠实履职尽责,坚持廉政勤政、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日常谈话、任职谈话、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等方式。

第四条  廉政谈话对象:

(一)现职中层领导人员;

(二)提拔任用和轮岗交流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

(三)提拔任用和重要岗位轮岗交流任用的科级干部。

(四)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第五条  廉政谈话分工:

(一)中层领导人员正职谈话对象,由校纪委书记进行谈话。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授权委托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进行谈话。

(二)中层领导人员副职谈话对象,由校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进行谈话。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授权委托纪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副处长进行谈话。

(三)科级谈话对象,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党工委)书记或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授权委托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谈话结束后,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纪委办公室通报谈话情况。

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期间,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调查对象进行廉政谈话。

第六条  廉政谈话内容:

(一)日常谈话。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约请现职中层领导人员特别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谈话应当了解谈话对象及班子成员践行“两个维护”,履行管党治校主体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政治生态建设等情况,督促履职尽责、秉公用权、严格自律。

(二)任职谈话。对提拔任用和轮岗交流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提拔任用和重要岗位轮岗交流任用的科级干部进行谈话。谈话应当教育引导谈话对象强化政治意识、底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践行“两个维护”,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规范,自觉接受组织群众监督,提高治理和预防腐败能力。

对干部选任调整期间存在问题线索、经查不实或形成不影响任用结论的,向其任职单位下达过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其任职单位政治生态建设存在问题的,向谈话对象作以说明,提出相关要求。

(三)约谈提醒。监督执纪工作中,对发现谈话对象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及时进行约谈提醒。谈话应当直面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警示、告诫、纠偏,督促谈话对象学习贯彻党规政纪,坚定落实“一岗双责”,加强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廉政规范。

(四)批评教育。对涉及谈话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存在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理的,进行针锋相对剖析和批评。谈话应当讲清批评教育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和改进意见,督促谈话对象正视问题、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改正。

(五)诫勉谈话。对谈话对象存在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或行政处分、给予诫勉谈话处理的,进行诫勉教育并督促整改。谈话应讲清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性质、程度、后果及危害,提出处理和纠正具体意见,从理想信念角度唤醒谈话对象的初心使命意识,杜绝问题现象再次发生。

第七条  廉政谈话组织实施:

(一)中层领导人员谈话对象由纪委办公室组织进行;其他谈话对象一般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必要时纪委办公室可直接组织进行。

(二)谈话形式,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任职谈话、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的谈话对象均应填写相应《廉政谈话表》。《廉政谈话表》由纪委办公室存入本人廉政档案,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四)廉政谈话过程中,若发现谈话对象或其他人员存在严重错误或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纪委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  廉政谈话工作要求:

(一)廉政谈话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依据、谈话纪律和保密要求,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或改正的问题。

(二)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廉政谈话,实事求是回答或说明问题。任职谈话、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和诫勉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均应作出廉政承诺。对

如实回答或说明问题、不认真履行廉政承诺或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三)廉政谈话结果将作为谈话对象年度和聘期考核、各类廉洁审核、晋升晋级和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716日起施行。原《中共哈尔滨工程大学委员会新任处级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校党字〔200146号)同时废止。